首页
工会概况
工会动态
业务工作
政策法规
劳模风采
基层信息
数据报送
加入收藏
联系我们
 
业务工作
组织建设
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
组建工会的方法步骤
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作
文登市工会工作调研情况报告
工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步骤安排
●民主管理
●女工天地
●生产保障
●财务经审
●援助中心
 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>>业务工作>>组织建设
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
 
    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(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)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,都在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。
    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(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)
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
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。
    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
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,开展工会活动,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。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,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(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,2000年1月1日施行)
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。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,工会依法开展活动。
5、《山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>办法》(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改通过)第四条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。乡镇企业、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,应当在开业投产后半年内组建工会,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,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。
 

Copyright©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文登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

建议使用 1024*768分辨率及IE6.0以上版本浏览器 您是本站第 76549 位访问者